


案例简介:
仁怀市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对该单位处罚款7.2万元。
以案说法:
排污许可制度作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其执行力度与效果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的改善。其有效实施离不开排污单位的自觉遵守和积极配合,本案提醒各排污单位要时刻绷紧环保这根弦,切实履行好自身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并非一劳永逸,而是应当将其视为承担环保责任的新起点。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污染物自行监测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备查,并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而且,各排污单位要加强严格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意识,消除全权依赖第三方公司的侥幸心理。
本案例中,仁怀市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以属于公益事业为由向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但经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鉴于仁怀市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长期未整改,多次督促无果,对该公司提交的从轻申请未予采纳。本案例提醒各排污单位,特别是一些肩负公益事业的特殊单位,切不可心存侥幸,在日常管理中违反生态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经执法部门指出违法行为并多次督促后,不予整改,最终面临的必然是被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