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殡葬领域普法宣传(五)
来源: 添加时间: 2025-07-24 16:02:31 阅读量:

案例简介:

富锦市某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异地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增加了2台平板式火化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80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中违法事实十分清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获批后,若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富锦市某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异地迁建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两台火化机,改变了项目的规模与污染排放情况,理应重新申报,但其未履行该程序。这看似简单的设备增加,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

这一案例为各类建设项目敲响了警钟。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务必增强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环评的重要性,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任何变动都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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