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特殊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每级每年度对同一企业开展入企检查(含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年度对同一企业检查总频次累计不超过4次。个案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