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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08: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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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决字〔2025〕220号
单位名称:河南意达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191687441
地址:焦作市武陟县木栾街道产业集聚区向秀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建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焊接和机加工工段正在生产。你单位已建设1台X射线探伤机,设备型号XXH2505型,最大管电压为250KV,最大管电流5mA,属于周向式X射线探伤机,II类射线装置。你单位X射线探伤机建设有配套探伤室,只供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对外经营。2022年1月18日,该X射线探伤项目经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批复文件名称为《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意达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室内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审批文号为焦环辐审武〔2022〕1号)。但是你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经调阅你单位底片资料,2025年6月20日、7月2日,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X射线探伤机。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已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2025年8月1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8月1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河南意达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室内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照片10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的有关规定:无违法所得(该企业射线装置不对外经营,无违法所得;裁量等级为1)、涉及放射种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裁量等级为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不涉及、工作场所防护情况(有防护措施,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将裁量等级代入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处罚金额=1+(10-1)×〔(1/5)2+(32+12+12+12+22+12+12+12)÷(52×8)〕×50%=1.6075(万元)
2025年8月14日,我局已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焦环责改字〔2025〕220号)。
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到现场核查,你公司对该X射线探伤机停止了使用,已完成了整改。
2025年8月28日,我局已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罚告字〔2025〕220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2025年9月11日,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零柒拾伍元(1.6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账户。
账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100195545980010001
银行名称:邮政储蓄银行民主南路支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