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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09: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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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2025〕218号
焦作市殡仪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万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80041788514X6
地址: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东路翁涧桥北
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殡仪馆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2023年度自行检测;2024年度自行检测报告中仅对颗粒物、氯化氢、总悬浮颗粒物和厂界噪声进行了自行检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林格曼黑度、汞、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噁英类污染物及厨房排气筒油烟进行检测。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为简化管理类,废气监测因子包括颗粒物、氯化氢、总悬浮颗粒物、林格曼黑度、汞、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噁英类污染物及厨房排气筒油烟,检测频次为1次/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及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王冠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询问人员及陪同检查人员身份;
2.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类别为简化管理类,监测因子包括颗粒物、氯化氢、总悬浮颗粒物、林格曼黑度、汞、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噁英类污染物及厨房排气筒油烟,检测频次为1次/年;
3.2024年8月7日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015072024)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仅对颗粒物、氯化氢、总悬浮颗粒物和厂界噪声进行了自行检测;
4.2025年2月28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当日生产经营情况,2023年未开展自行检测和2024年自行检测内容不全的事实;
5.2025年3月6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未开展自行检测和2024年自行检测内容不全的事实和原因;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责令改正决定书》(焦环责改〔2025〕108 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2023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焦环责改〔2025〕108 号),并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8.2025年5月7日及5月15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各1份,证明你单位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9.你单位5月16日出局的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在职员工24人,年营业收入81.732万元;
10.2025年6月20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和2024年火化炉正常运行;
11.《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1份,证明汞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2.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于2025年6月25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先告字〔2025〕108-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罚告字〔2025〕108-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中关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裁量标准:违法事实: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裁量等级5);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污染物类别: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裁量等级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7天以上(裁量等级5);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和检查(裁量等级1)。
计算公式: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B: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
将裁量等级代入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X=2+(20-2)×{(4/5)2+(52+12+22+52+52+12+12)/(52×7)}×0.5≈11.9771(万元),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元,最终裁量金额:11.9771万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拟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了环境检测方案,3月29日向民政局申请自行检测预算,6月10日向民政局申请更新火化炉烟气净化设备,说明拟单位已认识到此次违法问题的教训,除了申请检测费用外还主动申请更新烟气净化设备,能够做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20%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在裁量计算11.9771万元罚款的基础上从轻20%,即罚款9.5817万元。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玖万伍仟捌佰壹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100195545980010001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民主南路支行
缴纳罚款后,你单位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