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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5: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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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26日
焦作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焦政〔2020〕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除信访投诉举报、上级转办、违法案件查处、其他部门移送、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等具有指向性线索,需要对具体对象实施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权责清单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关业务部门在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碳排放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等进行的检查,均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问题导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主,实行问题发现、交办、督办、销号闭环管理机制。对一般环境问题,要加强帮扶指导,确保整改到位;对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进行查处,确保纠正到位。要注重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治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三)坚持计划统筹。结合实际做好“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高效合理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做到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四)坚持精准规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运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五)坚持制度衔接。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与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检查等制度机制的统筹衔接。做好纵向上下级、横向部门间工作衔接,实现信息互通互联、检查结果互认,避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
(六)坚持平台运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均应纳入市场监管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同时纳入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 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污染源信息库,建立完善覆盖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要覆盖本辖区内相关行业,包括畜禽规模养殖、殡仪馆、第三方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等。
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划分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3类,并按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监控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正面清单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要根据检查对象新设、注销、变更的存续变动和停工停产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每季度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
要分级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全部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采取标识化管理,在明确姓名、单位、执法(工作)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按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并随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在对检查人员信息合理筛选、兼顾专长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实现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科学匹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随机抽查中,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抽取或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
第六条 统筹制定抽查计划。
每年12月底前,统筹制定本辖区下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辖区“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要科学确定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要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第七条 明确抽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重点监管对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年度抽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每年度对市管重点排污单位至少抽查1次,对非市管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不少于5%。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参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查比例对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一般监管对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至少1:5的比例(业务部门在编在岗人员数:被检查对象),确定年度被检查对象数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至少1:10(业务部门在编在岗人员数:被检查对象)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检查对象数量。
特殊监管对象:对近三年被发现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可适度提高抽查比例。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等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级每年度对同一企业开展入企检查(含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年度对同一企业检查总频次累计不超过4次。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要与抽查计划、专项检查统筹实施,合并开展检查,有效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第八条 鼓励采用非现场执法的方式进行监管。
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正面清单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且绩效分级A类、绩效引领类的涉气类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且上年度未发现环境问题类的涉水类企业;通过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未发现疑似造假且上年度未发现环境问题类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可利用在线平台、视频监控等大数据监管,以及无人机飞检等方式,开展“非现场、不接触”随机抽查。
第九条 禁止无计划的执法检查,对于数据分析发现问题线索、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触发式行政检查外的执法检查,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由负责执法计划的管理人员根据报批事由如实列入执法任务。
第十条 按照相关规定推进系统内跨科室、系统外跨部门联合抽查,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落实“随机、最少、合并”原则,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
市级生态环境系统内全面实行抽查对象名单碰撞制度,每季度首月月底之前,按照抽查计划将企业抽取工作完成,并统一汇总至支队,再由支队统筹合并检查的方式统一安排科室间的联合检查,把联合抽查做到实处,优化营商环境。县级生态环境系统参照此模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生态环境部门官网,主动将检查时间、内容、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
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