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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5: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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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焦作市2025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5月26日
焦作市2025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统筹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2025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我市“十四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锚定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目标,坚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不断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二、检查类别和工作内容
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类。
(一)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 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
3.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4. 碳排放情况;
5.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6.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7. 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
8. 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9.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质量;
10. 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
11.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3.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14.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审核评定情况;
15. 低效失效设施整治提升情况;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全市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开展31项涉企行政检查任务(详见附件),其中,以下9项为本年度全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任务:
1. 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
2. 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整治行动;
3. 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整治和重型货车治理执法检查;
4. 涉气污染源(固定源、移动源)执法检查(含铁路沿线涉企检查);
5. 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执法检查;
6.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执法检查;
7. 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8. 流域重点涉水园区及企业执法检查;
9.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企业执法检查。
(二)个案检查
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通过12345热线、信访投诉等被群众投诉举报的;
2.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交办转办要求查处的;
3. 配合国家、省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的;
4.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需要进行检查的;
5. 经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的;
6. 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媒体曝光的;
7.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8. 企业存在生态环境整改问题需要现场核查的;
9. 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
10. 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需开展现场核查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需要进行检查的。
(三)专项检查
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后,部署专项检查(包括专项行动、专项排查、专项整治等)。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并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原则上要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
三、检查方式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
1. 动态调整“一单两库”。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权责清单,统筹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含新污染物)、辐射、环评、排污许可、监测、移动源(含机动车)等相关业务部门检查,结合本地环境风险和监管对象信用评价情况,完善并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要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二噁英排放企业、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碳排放履约企业等纳入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
2. 科学设定抽查频次。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等,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特殊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每级每年度对同一企业开展入企检查(含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年度对同一企业检查总频次累计不超过4次。个案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市局将及时跟踪监督。个案检查可以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检查,有效减少入企检查次数。
3. 推行“综合查一次”。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检查,提升检查效能。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行政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流域间联动,强化监管执法协同,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4. 严格规范检查。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在现场检查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意见。同时,要认真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对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5. 注重审慎包容。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全过程说理式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检查说服力和公信力。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同意缓缴罚款等措施,给予企业容错改正空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落实。各分局(科室、单位)是计划落实的责任主体,“一把手”作为计划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亲自组织制定、实施计划,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协调、经费保障,督促各项检查工作按照计划落实到位。市局组织的重点检查任务,牵头科室负责方案制定、人员抽调、活动组织、督促整改、经费保障等具体事宜,其他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
(二)科学制定计划,严格执行计划。各分局(科室、单位)要科学统筹生态、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监管需求,精准研判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问题发生规律,密切结合辖区生态环境质量、人员力量、技术装备等情况,因地制宜,全面科学谋划年度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避免出现无差别、拉网式检查,有效减少检查频次。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积极推行“无计划不检查”,月度计划不得安排年度计划外检查任务,切实提高计划执行率、运用率。
(三)强化科技赋能,落实闭环管理。要加强执法检查装备建设,对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配齐标配类装备,根据辖区监管对象行业特征优化配置选配类装备。加强装备应用,发挥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光谱仪等设备的作用,提升现场检查效能。注重发挥在线监控、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指挥调度决策辅助平台等大数据平台作用,密切部门协作联动,深化数据共享利用,全面提升行政检查数智化能力。综合运用数据筛查模型、自动巡检、智能预警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问题线索,提高问题线索质量,推进行政检查科学化,增强行政检查精准性。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无证排污、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当场取证,及时录入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指挥调度决策辅助平台,依法调查处理。能立行立改的,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建立工作台账,跟踪督促整改,严格落实“查处-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四)优化工作方式,注重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大力倡导企业争当行业标杆,对主动加强环境管理、改进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实行免除、减少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积极推行非现场检查,有效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打扰;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主动向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帮助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帮扶改正问题和健全管理制度,为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确保行政检查取得实效。
附件:焦作市2025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