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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5: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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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环审〔2026〕1号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吨β-烟酰胺
单核苷酸、100吨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75129520A)报送的由河南博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吨β-烟酰胺单核苷酸、100吨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已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园区,依托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内现有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进行建设,产品为β-烟酰胺单核苷酸和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生产规模分别为200t/a和100t/a。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东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各类废气经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外排废气中各污染因子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要求以及《焦作市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焦环委办〔2025〕11号)相应管控要求。
按照管理要求,物料运输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2.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处理废水。本项目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其中,蒸汽冷凝水排入循环水站进行综合利用;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污水处理站各用水工序;微滤废液、超滤废液、纳滤透析液、离子交换废水、纯化废水、离心废水及设备清洗废水均属于生产线废水,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废水总排口各污染因子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 41/756-2012)、《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 41/758-2012)要求以及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万方污水处理厂)的收水协议,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万方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山门河,最终汇入大沙河。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和安全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认真落实环境安全责任制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五)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新增颗粒物排放0.014t/a、总磷排放0.299t/a;建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气:SO2 0.612t/a、NOx 4.464t/a、颗粒物2.234t/a、VOCs 75.93t/a;废水(厂界):COD 945.66t/a、氨氮104.961t/a、总磷0.544t/a、总氮268.097t/a。项目投产之前,你公司要按照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四、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五、工程竣工后要按照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六、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报批。
2026年1月5日
抄送: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焦作市固废辐射环境技术中心,焦作市生态环境局马村分局,河南博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