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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执行等四项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 添加时间: 2026-02-14 09:03:30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执行等四项清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我局以2021年印发的《关于公布焦作市生态环境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焦环文〔202183号)、2022年印发的《关于公布焦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焦环文〔202280号)为基础,综合参考2022年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关于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于20256月修订印发《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执行等四项清单的通知》(焦环文〔202538号),进一步优化执法尺度、强化容错纠错,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一、明确无主观过错情形,扩大不予处罚适用范围

202111月,我局印发《焦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经梳理总结3年多来的实施成效与问题,发现部分可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未在清单中明确,导致执法实施过程中难以精准适用。本次修订立足执法实际,将原有11种“免予处罚”情形,优化调整为4大项共计23条“不予处罚”情形,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标准。

(一)明确“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界定标准

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清晰界定3类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精准区分、规范适用:

1.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第三方原因(如第三方运维单位违规操作、上游企业排污影响、供电线路故障等)造成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无故意或过失,且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的;

2.企业为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未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自主增加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因管理不当导致设施未运行或不正常运行,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发现后立即整改、主动报告的;

3.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建设、主动整改,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的。

(二)扩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范围

聚焦企业日常环境管理中的轻微违法情形,进一步扩大不予处罚覆盖范围,细化具体适用条件,增强执法可操作性:

1.增加一般固体废物不按规范贮存不予处罚事项,明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数量3吨以下或贮存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不予处罚;

2.优化危险废物未按规范贮存不予处罚标准,将不予处罚限额由原来的0.01吨调整至0.3吨,明确危险废物贮存数量在0.3吨以下,且未造成危险废物泄漏、扩散等环境污染后果的,不予处罚;

3.增加畜禽规模养殖相关不予处罚事项,明确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未规范收集、贮存、利用畜禽粪污,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及时整改到位的,不予处罚;

4.增加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不予处罚事项,明确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企业未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污染后果,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延续申请的,不予处罚;

5.依据《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明确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并及时组织抢修,污染物超标排放时长不超过4小时,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如实记录故障情况并主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的,不予处罚;

6.明确违法行为改正要求,对能够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明确具体改正时限、整改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规范执行,确保整改可落地、可核查。

二、细化从轻处罚标准,明确判定时限与适用情形

20221128日印发的《从轻处罚清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清单结构、细化适用条件,将原有5条从轻处罚情形,调整为3项共计6条,明确具体判定时间和适用标准,切实增强执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明确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从轻处罚事项,规定超标排放时长超过4小时但未超过24小时,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及时组织抢修、如实记录故障情况、主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

2.增加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标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事项,明确企业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总量均未超过环评审批标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主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的,可以从轻处罚;

3.细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从轻处罚标准,将原有及时改正明确为“30日内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完成验收备案,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环评审批排放标准浓度和总量,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在30日内组织开展验收并验收合格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明确减轻处罚情形,严格遵循法定处罚标准

减轻处罚相关事项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实践,进一步明确细化适用情形,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处罚公正合理,既体现执法刚性,又兼顾容错纠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诱骗、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如主动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协助查处其他违法案件,经查证属实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实供述全部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5.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明确不予强制执行情形,衔接上级法规要求

此项规定严格衔接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要求,明确6种不予实施强制执行的情形,聚焦保障公共利益、基本民生和生产安全,确保强制执行措施审慎规范适用。具体适用行政对象及情形如下:

适用行政对象包括三类:(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单位(如供水、供电、供热、食品加工等);(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单位。

上述行政对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且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可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治理等其他监管方式实现整改目的的,不予实施强制执行。6种不予实施强制执行的情形与生态环境部相关办法完全一致,确保政策衔接统一、执法规范有序。

此次《四项清单》的修订,是我局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进精准执法、助企纾困解难的重要举措,既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又紧密结合焦作生态环境执法实际,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尺度,实现执法有温度、监管有力度。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四项清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确保执法人员精准掌握、规范适用,引导企业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环境行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协同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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