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非法炼油随意排污,五人获刑并赔偿
来源: 添加时间: 2026-03-04 16:44:02 阅读量: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五名非法炼油、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司法力量守护辖区生态安全。

2024年5月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利伙同岳某辉、张某杰、许某雯及闫某林(另案处理),在市中站区某村一院落内,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炼油厂。该炼油厂以丁某杰等人提供的动物皮毛为原料,在大铁锅中加水、加酸,用木柴烧火熬制提取动物油,并在无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非法将炼油废渣倾倒在院内一个东西长约30米、深约3米的土沟内。经查,张某利等五人非法获利共计255000元,丁某杰单独获利45000元。

相关部门对该土沟内的废渣进行称重,总重量达249.16吨。经专业检测,该炼油废渣pH值小于2,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张某杰、岳某、许某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环境污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丁某杰在明知该炼油厂无任何环保资质及处理措施的情况下,仍提供原料并支付加工费,炼油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措施排放,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利、张某杰、岳某、许某雯、丁某杰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与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五被告人应当对其污染环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获利情况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被告人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被告人张某杰、许某雯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被告人丁某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同时,判决追缴张某利等四人共同违法所得255000元,优先用于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判决张某利等四人共同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449594.6元,丁某杰赔偿32113.9元,五人共同承担司法鉴定费50000元。

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关乎公共利益,破坏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要坐牢又要“买单”。在此,郑重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敬畏法律、敬畏自然,切勿因贪图私利触碰生态保护红线,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绿水青山。


整治散乱污
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之文明播报系列短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