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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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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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环文〔2026〕14号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
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焦作市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3月9日
焦作市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
行政检查计划
为统筹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豫环办〔202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立足焦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双重定位,锚定“十五五”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和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目标,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生态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构建 “科技赋能+分类监管+服务导向”的现代化涉企检查体系,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触发式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类。
(一)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开展的例行检查,聚焦企业日常合规与区域生态痛点,整合优化检查事项,突出 “一企一策”:
1.基础合规类(10项)
(1)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及管理要求执行情况检查;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情况检查;
(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
(4)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数据真实性及信息公开情况检查;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执行及验收情况检查;
(7)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检查;
(8)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9)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检查;
(10)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相关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2.安全防控类(4 项)
(1)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情况检查;
(2)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演练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检查;
(4)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动态排查及整改情况检查。
3.大气攻坚类(5 项)
(1)VOCs深度治理设施运行及减排效果核查;
(2)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3)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污染源溯源排查;
(4)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检查;
(5)涉气低效治理设施整治情况检查。
4.流域特色类(4 项)
(1)涉水企业总氮、总磷排放控制情况检查;
(2)黄河滩区生态缓冲带保护相关合规情况检查;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周边企业环境合规情况检查;
(4)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减排效果核查。
根据全市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开展23项日常检查(见附件)。
(二)触发式检查
按照“问题导向、快速响应、精准核查” 原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时启动检查,杜绝环保形式主义:
1.群众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信访渠道等投诉举报的突出环境问题(含合规燃油车违规限行问题);
2.在线监测、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的污染物排放异常数据线索;
3.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跨区域生态环境协查移交的整改事项;
4.空气质量高值区域、地表水水质断面异常的溯源核查;
5.突发环境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风险的应急核查;
6.企业生态环境整改问题现场核查或应企业申请需要开展行政检查的;
7.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需进行现场核查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
根据全市年度工作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线索检查也作为触发式检查。
(三)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针对重点领域、行业或区域突出环境问题集中开展的专门性检查。要经批准、备案方可开展,专项检查计划必须明确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检查。
根据全市年度工作和省厅安排,计划开展1项专项检查(重型货车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三、加强监管
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深化使用科技手段,进一步优化检查流程。
(一)智慧监管赋能
1.构建“天地水”一体化监测网络:整合污染源在线监测、无人机巡查、红外成像监测等技术手段,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无感式监管”;
2.强化利用监管大数据平台:打通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管理、环境信用评价、在线监测等系统数据壁垒,建立企业环境风险画像数据库,实现异常线索自动预警、精准触发核查;
3.推行“线上预警+线下核实验证”模式: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轻微异常问题,通过大数据平台向企业推送整改提醒,指导企业自查自纠;对涉嫌违法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依法启动现场核查。
(二)检查流程优化
1.分级分类抽查:动态调整“一单两库”,将自然保护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二噁英排放企业、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碳排放履约企业等纳入抽查范围。依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环境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抽查比例,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同一企业年度累计入企检查(含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次数不得超过4次,每级不超过2次;
2.综合查一次+跨部门联动:整合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涉企检查事项,制定联合检查清单,严格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3.全流程闭环管理:严格执行“扫码入企—现场核查—问题清单下达—整改时限明确—复核销号—结果公示”全流程管理,全面落实执法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检查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四、工作要求
各分局(科室、单位)为计划落实责任主体,“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将行政检查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推行“无计划不检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生态质量改善、监管效能提升、营商环境优化、机制创新落地四大目标同步实现。
一是要建立检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上级部署、区域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及时优化调整检查任务,确保检查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同时避免重复检查。加强线索移交,强化协同处理。各业务科室或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初步固定证据,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要立即及时响应,及时依法调查、及时有效处置、及时主动反馈共同提升监管合力。
二是要定期开展无人机操作、大数据分析、在线监测数据研判等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积极引入先进监测技术和设备,为精准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同时为企业提供技术帮扶。
三是要建立涉企检查结果与环境信用评价、环保绩效评级联动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合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频次;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纳入环境失信名单,倒逼企业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附件:焦作市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附 件
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一、日常检查 | ||||||
|---|---|---|---|---|---|---|
序号 | 检查任务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时间安排 | 牵头科室 | 配合科室 |
1 | 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 危废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市固废辐射环境技术中心等相关科室 |
2 | 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整治行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 | 在线监控第三方运维机构、第三方检测公司、第三方环评编制单位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大气环境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生态环境监测科、环境监控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驻市监测中心等相关科室 |
3 | 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企业综合治理与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 | 第二、第三季度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大气环境科、环境监控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生态环境监测科等相关科室 |
4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环境治理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 | 涉及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化工行业污染物治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七类环境治理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监管重点单位 | 第三、第四季度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环境应急管理科 |
5 | 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核查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治理提质增效督察方案》 | 各县(市)区 |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督察科 | 相关业务科室 |
6 |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审核评定 | 《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各地市审核评定的A级、B级和绩效引领企业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大气环境科 | 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环境监控中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科 |
7 | 噪声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噪声污染投诉集中的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夜间达标率偏低的3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企业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大气环境科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 |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7个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 |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大气环境科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督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企业 |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大气环境科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省级、市级质量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指南》 | 已实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重点监管单位 | 第三、第四季度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
11 |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抽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 | 第三、第四季度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监测科 |
12 |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各县(市)区涉危险废物单位 |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 市固废辐射环境技术中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相关科室 |
13 | 涉及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 市固废辐射环境技术中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4 | 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填报数据质量抽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统计制度》 | 生产、加工使用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企业 | 第一季度 | 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
15 | 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 |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 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应急管理科、固废辐射环境技术中心、生态环境监测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 |
16 | 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 | 第三季度 | 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 市固废辐射环境 技术中心 |
17 | 重点工业企业监测数据质量提升行动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 重点工业企业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生态环境监测科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 | 垃圾发电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 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焚烧发电厂 | 第一、第二、第三季度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市固废辐射环境技术中心等相关科室 |
19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抽查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企业 | 第三季度 | 生态环境监测科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工作检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涉环境污染物产生企业事业单位 |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环境应急管理科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 | 非道路移动源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各地禁用区公告 |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含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 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
22 | 油气回收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油品储运销企业 |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 土壤生态环境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流域重点涉水园区及企业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水生态环境科、环境监控中心等相关科室 |
二、触发式检查 | ||||||
序号 | 检查任务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时间安排 | 牵头科室 | 配合科室 |
1 | 非现场监管推送问题线索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 | 推送问题线索(主要含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用电与工况监控异常、高值区域热点区域预警等)的涉气、涉水企业 | /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相关业务科室 |
2 |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线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含企业移动源) | /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大气环境科、生态环境监测科、环境监控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等相关科室 |
三、专项检查 | ||||||
1 | 重型货车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重型货车检验机构、运输企业、维修机构 | 第一、第二、第三季度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