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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劳务派遣、借调 人员及以岗代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添加时间: 2021-08-12 17:52:45 阅读量:-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焦环文〔2021〕2号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劳务派遣、借调

人员及以岗代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劳务派遣、借调人员及以岗代培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4日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劳务派遣、借调人员及以岗代培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系统劳务派遣、借调人员和以岗代培人员的管理,保证各科室(单位)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劳务派遣、借调人员和以岗代培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至我局工作的编外人员;借调人员是指编制在其他单位借用到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包括局内部借调人员和分局借调人员;以岗代培人员是指按照培训计划在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以参与岗位日常工作的形式接受系统性业务培训的人员。劳务派遣、借调人员和以岗代培人员是局内各科室(单位)用工和开展培训的一种形式,纳入全局人事管理。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借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和借调人员以及安排以岗代培人员接受培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工作安排,提出用工计划或培训计划,经主管局长和主管人事的局长同意后,报请局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各科室(单位)不得擅自接收劳务派遣人员、借调人员和以岗代培人员。

第五条  借调人员的借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以岗代培人员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执行,每个培训期为六个月,参训人员不得超过科室(单位)在编人员总数。各科室(单位)视情况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实行两个月的试用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二章  实施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因工作需要,需申请劳务派遣人员或借调人员的,经请示主管局长、主管人事的局长和局长批复同意后,劳务派遣人员由局人事科会同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工作,借调人员由局人事科结合用工科室(单位)意见安排借调工作。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聘程序:

1.制定劳务派遣招聘实施方案,经领导审核,党组会议研究后实施;

2.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招聘实施方案进行信息发布、报名登记;

3.局人事科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4.劳务派遣公司对审查合格的报名者,按照招聘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及公示,择优录用;

5.被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岗位合同,填写《劳务派遣人员基本信息表》报人事科备案。

第九条  人员借调程序:

1.局机关科室借调局属各单位的,经相关领导同意后,由局人事科负责协调;被借调人员填写《借调人员备案表》报人事科备案审批。

2.向各分局借调的,经相关领导同意后,由用工科室(单位)负责协调,并向被借调单位出具借调通知函;被借调人员填写《借调人员备案表》报局人事科备案。

第十条  以岗代培程序:

1.每年12月底,各科室(单位)制定次年以岗代培计划,填写《以岗代培计划审批表》,明确拟开展的培训内容、参训人员、参训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局人事科。经局人事科集中汇总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各科室(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分期自行安排人员到岗参训。

3.以岗代培人员填写《以岗代培人员备案表》报人事科备案。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临时人员。凡未在局人事科登记的派遣人员、借调人员、以岗代培人员,各科室(单位)不得签订岗位合同、支付工资、配置办公用品、落实其他有关待遇。擅自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借调人员、以岗代培人员等其他临时人员对我局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用工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借调人员、以岗代培人员应严格遵守局人事管理、考勤及精神文明创建相关制度规定,各用工科室(单位)负责上述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要求每个科室的办公地点至少有一名在编人员与上述编外人员共同办公。

第十三条 各用工科室(单位)要严格按局考勤管理规定对本科室(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借调人员及以岗代培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凡发现不按规定请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每月发现2次(含2次)以上迟到或早退的,每超出1次按1次旷工处理,除对本人作出相应处理外,用工科室(单位)负责人需作出书面检查。

除国家规定的正常假期外(包括年休假),劳务派遣人员一个年度内请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应通知劳务派遣公司扣发工资,每天工资额为当月报酬除以实际工作天数;请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无故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旷工天数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视为自动辞职,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再使用。

第十四条  各用工科室(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及借调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结合工作实绩,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上年度考核建议报人事科,经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用工科室(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产生后15日内,通过局人事科将劳务派遣人员、借调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或原单位。

第十五条  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格次的劳务派遣人员有资格申请单位协助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获取专业技术资格证申请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主管人事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个人基本信息由局人事科录入职称管理系统,交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评办。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后,不改变现行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法院或有关部门处理的劳务派遣人员、借调人员、以岗代培人员,在处理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一律无条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原单位)或终止培训。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填写《辞职申请书》,经用工科室(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人事科,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和工作任务的交接,填写《固定资产与工作交接表》一式四份分别留存于用工科室(单位)、办公室、财务审计科、人事科。局人事科自收到交接表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自申请辞职之日的次月停发。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后,需补充相关工作证明、考核材料、现实表现等其他材料的,应由当时的用工科室(单位)负责人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补充材料审批表》,并客观填写个人现实表现及评价情况后,经主管局长和主管人事的局长签字后报局人事科。由局人事科按照用工科室(单位)意见统一出具证明材料,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未见《劳务派遣人员补充材料审批表》,局人事科不得私自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再使用:

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

连续三次月考核为不合格的;

在上级部门检查中,因个人原因被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酒驾、醉驾被查处的;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

有违反廉洁自律等方面规定行为的;

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处理的;

所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情形的;

其他影响单位形象的情形的。

第四章  工资与福利

二十条  借调人员、以岗代培人员的工资、福利由人员编制所在部门(单位)负责解决。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统一按照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上述人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办法进行管理。在局内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不享受局内各种福利待遇。超过六个月的,可酌情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局内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劳务派遣人员月考核细则

     


附件1


市生态环境局劳务派遣人员月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局劳务派遣人员人事管理工作,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增强考核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体现绩效奖金发放的公平公正性,现就加强我局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工作,制定如下细则: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以被考核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统筹考核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培训教育、服务态度、出勤情况、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考核的对象

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二级机构聘用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主要包括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的各项决策和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等情况。

(二)工作能力方面,主要包括履行职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业务素质、服务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三)工作态度方面,主要包括工作责任心、进取意识、工作作风及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

(四)工作业绩方面,主要包括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数量、质量、效率等情况。

(五)精神文明创建方面,主要包括遵守文明规范、注重文明修养、积极参加活动等情况。

(六)廉洁自律方面,主要包括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政各项规定,思想品德端正,维护集体荣誉等情况。

   (七)不得评为“合格”情形

1.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聊天、打游戏、看视频等明令禁止的行为的。

2.工作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时限,被群众有效投诉1次以上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2次以上或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4.利用职权的便利吃、拿、卡、要、报,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公共场所违反社会公德和秩序,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罚后抄告单位损害集体荣誉的。

6.对服务对象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属本职责范围,应予解决而不予解决或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不积极认真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8.当月无故不请假出现旷工1次的。

9.当月考勤打卡迟到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

10.因个人原因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11.搞无原则纷争扰乱办公秩序的。

12.其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情况的。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月考核结果的有效使用,是加强我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和素质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用人科室(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根据考核有关细则,正确评价劳务派遣人员的现实表现,客观公正制定考核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人事科,作为发放绩效奖金的依据。

(一)对于考核成绩突出、表现好的劳务派遣人员,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后,给予表扬。

(二)对于考核成绩较差、表现欠佳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及时提醒,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正;一个劳动合同期内月考核“不合格”3次(含3次)以上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三)对于考核不认真或走过场的科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科室,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四)对于弄虚作假谎报考核结果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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