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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生态环境系统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 2022-08-15 09:10:05 阅读量:-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现将《焦作市生态环境系统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0日

焦作市生态环境系统

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工作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公务员离职(辞去公职或退(离)休人员)后的从业行为,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辞去公职办理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含原副县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或者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以上职级的,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市局人事科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公务员是否具有不得辞去公职或者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情形,并征求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保密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提醒申请人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市局人事科将初步审核的意见报至市局党组,经党组研究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批复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个人批复结果。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其中,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四)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五)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自批准十日内完成办理公务交接。对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报上级部门申请撤销同意辞去公职的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六)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和《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等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按照辞去公职后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移交个人人事档案。

(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向市局人事科报告从业情况,并由人事科了解和核实后,报局党组集体研究认定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对于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上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离职后的从业限制

(一)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含原副县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工作;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工作,不得从事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三年担任过的领导职务;原工作业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三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上述从业限制机构具体包括原管理对象及其直接或间接的相关利益单位和社会化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与生态环境业务相关的评估、运维、服务等公司。

(二)在从业限制期限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三)在从业限制期满后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局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组织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辞去公职人员台账

附件一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


参加工作

时间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及联系电话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级


奖惩情况


近2年年度   考核结果


近3年从事   或者分管工作


 

辞去公职理由及离职后去向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从业承诺

 

本人承诺:辞去公职后3年(2年)内,主动报告从业情况,不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任免机关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二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辞去公职人员台账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辞职前 职务职级

辞职原因

辞职申请时间

辞职审批时间

现从业情况

从业限制期内从业核实情况

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认定情况

联系方式

备注





























文本框: -7-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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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990600、2990625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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