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现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考勤管理及外出请假报备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9月5日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考勤管理及外出请假 报备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态环境系统人员干部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关于严格落实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报备制度》《中共焦作市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规定如下: 一、考勤规定 (一)考勤时间:每天分2次进行考勤,分别为上午上班、下午上班,在工作时间之前,所有干部职工应签到完毕,到岗未签到的视为迟到。请假的,需安排人员注明情况,填写“请假”;未到岗且未注明情况的视为旷工。市局机关北楼考勤由局办公室负责,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结果报至局人事科。人事科将考勤结果作为考核考评等事项的重要参考。 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季) (二)特殊情况考勤:因会务、培训、外出调研等公务事项不能签到的,应安排专人在考勤表中注明情况。县级干部由办公室负责;科室(单位)负责人由其安排人员负责;一般人员由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请销假管理规定 (一)全局职工可按法律规定享受婚丧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年休假、探亲假。 1.婚丧假: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干部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需提供婚前检查相关材料证明),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延长休假时间。 2.产假: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工作时间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护理假: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4.育儿假: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5.陪护假:按照《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6.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干部职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干部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上半年实习、见习期满转正的职工,可以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实习、见习期满转正的职工,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7.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9号)之规定,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非特殊工作原因,年休假需一次性休完,最多不超过两次。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现上述情况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二)干部职工因事请假的,应当首先冲抵年休假,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三)所有请(休)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申请公休的,需填写《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职工休假审批表》(附件1)。请(休)假到期返岗的,需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市局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1天至3天(含3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县级领导请假,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获批后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 支队和分局主要负责同志请假2天以内的,由市局分管(包)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所有请(休)假以书面请假形式为准,按规定审批后送人事科备案。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书面请假的可先口头请假,书面手续需在请(休)假结束之后1天内补齐。 休病假2天以内的,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超过2天的,需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需住院治疗或长期请假(7天以上的)的,由医院主治医生开具证明,注明住院或请假时间。无相应证明的,视为事假。 三、外出报备管理规定 (一)市局县级领导因公外出、非工作日出省的,须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市局主要负责同志的,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 (二)各县(市、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工作日离开工作所在地、非工作日出省的应逐级报告,并填写《焦作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外出报备表》(附件2)向市局办公室报备。因公因私离岗不能正常履职,及无法正常参加市局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调研活动等,均须履行书面请假报备程序。 (三)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因私请假、因公外出、非工作日出省,需逐级报告,同时向局办公室报告。 (四)各县(市、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因公赴市局向市局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工作,须向市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后,商定时间,再行前往。 四、其他规定 (一)市支队和机动车中心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分局参照市局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备管理规定制定各自考勤管理制度。 (二)各科室(单位)应统筹工作需要与个人意愿合理制定年度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人事科,计划中干部职工不得扎堆休假影响科室正常工作;休假时,原则上需提前一周提出休假申请,经公示后方可休假。 (三)各县(市、区)分局、各科室(单位)要加强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休假和外出审批规定。 (四)市局办公室、人事科、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不定期对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不按规定履行请(休)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每月发现超过2次以上迟到或早退的,第3次起均按旷工处理,除对本人作出相应处理外,科室(单位)负责人需作出书面检查。 (五)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遇有紧急或重要公务时能够及时联络。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在编在岗和聘用人员。 (七)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严格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焦环保〔2018〕19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职工休假审批表 2.焦作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职工休假审批表 ( 年) 申请人 申请休假 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本次休假天数 天 年内已累计休假天数 年休假 天 事 假 天 病 假 天 休假理由 科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焦作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外出报备表 单位(盖章)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报备人 职 务 手 机 外出地点 外出事由 起止时间 外出期间主持工作领导情况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备注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