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焦作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暂行)》已经局党组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8日 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暂行) 为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因私”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旅游、就医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市生态环境系统(含分局)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 第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市局人事科负责汇总,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地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双重管理。市局人事科为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牵头负责县(市、区)分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分局承担日常管理的干部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局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各县(市、区)分局负责日常管理的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管理工作,所收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存放在市局人事科档案室。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个人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湾通行证等。 第六条 干部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办理完毕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不得自行保管。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九条 在职干部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国(境)定居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科室),并由所在单位(科室)报市局人事科备案。 第十条 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遗失的,应书面作出承诺并说明遗失经过,并及时向证件管理部门挂失。 第十一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职工,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职工,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制度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自理,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十四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市局人事科报送以下材料: (一)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因私出国(境)承诺书、《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 (三)出国(境)旅游的,须提供所随旅游团有关材料。自由行的,要提供国(境)外行程安排。 (四)其他原因申请出国(境)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制度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县(市、区)分局意见及会议记录。 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第十五条 市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职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召开科务会研究同意后,在《审批表》上出具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市局人事科,由人事科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请党组书记审批。县(市、区)分局在职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的,经分局班子研究同意后,在《审批表》出具意见,征求分包联系的局领导同意后,交至市局人事科,由人事科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请党组书记审批。 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需征求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意见,科以下干部需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纪委意见。 退休人员按退休前所在单位(科室)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市局人事科出具同意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意见函。 第十七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在职人员,除应办理以上手续外,还应按照有关制度,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境)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说明情况;取消行程的,应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于5个工作日上交。各县(市、区)分局对收到的出国(境)证件应于5个工作日内送交市局人事科档案室。 第十九条 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按本制度第十五条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出国(境)人员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条 市局人事科应及时在党组会议上对近期申办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市局人事科发函催交,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的,由市局人事科会同机关纪委等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证件、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把关。未按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或逾期未归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2.市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3.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 审批表 2023年2月28日 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本人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赴 (前往国家或地区) ,出国(境)事由为: 。我已如实填写了申报出国(境)的相关材料信息,个人对材料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我完全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确认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可以从事出国(境)活动。我已阅知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保密守则,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我承诺在出国(境)期间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携带或向国(境)外传递有国家机密的任何设备、载体和信息,不将机密文件、内部资料、图表、样品和记载相关内容的笔记本及手提电脑等带出国(境)外,保证不向任何无关人员、不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机密。 二、不前往和参加与身份不符的场所和活动,不参加反党反国家活动和组织,不私自参加国(境)外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组织,在国(境)外期间不在公共场合议论涉及国家机密事项,不与陌生人及无关人员议论内部问题,不发表有损国家、民族利益的不当言论。 三、加强自我防护、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确保人身与财产平安。不帮陌生人携带物品。遇有国(境)外组织和人员盘查、纠缠、成胁、策反、资助、馈赠等情况时,要站稳立场,并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领馆,不隐瞒事关国家平安保密方面的敌情或事项。 四、严格要求自己,在国(境)外绝不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境外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 五、严格遵守因私出入境管理制度,保证在回国(境)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管理权限交相应单位保管。 上述所有条款本人己仔细阅读,明白无误,会严格遵守。违背上述承诺,造成泄密的,自愿承担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承诺签字(抄写上述内容):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络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市生态环境局 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所在部门 及职务 护照(通行证)情况(在相应栏前打“√”) □首次申办 (□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到期换发 □已交组织统一保管,申请领用(□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号码: ) 前往国家或地区 拟出国(境)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申请因私出国(境)理由(在相应栏前打“√”) □旅游 □探亲或访友 □其他事由( ) 出国(境)经费来源(在相应栏前打“√”) □自费 □他人资助 □其他 ( ) 本人承诺: ①在出国(境)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中国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②因私回国(境)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照上交组织保管。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纪检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人事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党组书记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栏 附件3 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 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所在部门 及职务 护照(通行证)情况(在相应栏前打“√”) □首次申办 (□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到期换发 □已交组织统一保管,申请领用(□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号码: ) 前往国家或地区 拟出国(境)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申请因私出国(境)理由(在相应栏前打“√”) □旅游 □探亲或访友 □其他事由( ) 出国(境)经费来源(在相应栏前打“√”) □自费 □他人资助 □其他 ( ) 本人承诺: ①在出国(境)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中国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②因私回国(境)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照上交组织保管。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局意见 年 月 日 分包联系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纪检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人事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党组书记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栏
焦作市生态环境系统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