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现永续发展,必须抓好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万里河山更加多姿多彩。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自此,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呈现出制定修改节奏加快、覆盖面越来越广、针对性越来越强的鲜明特点,取得了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性成就: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修订环境保护法;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以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生态环保法律制度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逐步建立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更加需要强化法治保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是实践的指南。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握核心要义,指导工作实践。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要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法治化。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强化美丽中国建设法治保障,推动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善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责任考核监督制度。要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 依法打好生态环境治理“组合拳”。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共同发力。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要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能力,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合作,强化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证据调取、纠纷化解、生态修复等方面衔接配合,以强力督察、严格执法、严肃问责让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等领域协作,形成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生态安全防护体系。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育弘扬生态文化、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动全民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在新征程上,我们要继续以“造福人民、泽被子孙”的责任和担当,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