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执行等四项清单的通知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执行等四项清单的通知 焦环文〔2025〕38号 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规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执行等四项清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公布焦作市生态环境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焦环文〔2021〕83号)、《关于公布焦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焦环文〔202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焦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焦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焦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焦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强制执行事项清单 2025年6月11日 焦环文[2025]38号--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执行等四项清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