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添加时间: 2021-08-23 16:13:35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焦环文〔202125

           

县(市)区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49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要求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30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豫环文〔2020〕5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焦政办〔2019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在《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对市局内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职责等进一步界定和说明。本预案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对的发生在焦作市行政辖区内或涉及焦作市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协调指导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及事故应急工作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与市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共同组成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指挥机构

成立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各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局应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综合科、宣传教育科(中心)、法规科、科技标准与自然生态科、财务审计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生态环境监测科环境应急管理科(中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市固废辐射环境技术中心及焦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科室、单位为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局应急办设在环境应急管理科,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局应急办主任,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人兼任局应急办副主任。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根据需要成立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指挥长,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局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应急监测、现场调查、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上级已成立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要在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或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局应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主要职责及分工附后(附件1)。

3 信息处置

局应急办负责统一调度、处置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下简称“事件信息”)。

3.1 事件信息收集

局应急办通过多种渠道获悉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通知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并书面报告以下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数量。

3)监测数据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能力情况。

4)人员受伤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

5)事件处置情况、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

6)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7)初步判断事件等级。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

3.2 事件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一般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3.2.1 初报

1)一般情况(正常工作时间)

局应急办应当根据核实情况,立即电话报告并撰写事件信息初报,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局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签。

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是否提请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市政府报告;是否提请市政府启动市级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向有关市直单位、周边地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等。

局应急办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示,即刻向市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事件信息,并通报有关单位。必要时,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先电话报告市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领导。

2)特殊情况(非正常工作时间)

局应急办电话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以电话形式逐级向局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报告事件信息,并提出拟办意见。

局应急办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示,立即以电话形式报告市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值班室(应急办),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同时,做好电话记录。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可视情况直接或指定副组长向市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领导电话报告事件信息。

④局应急办应当立即安排人员按程序及时补充书面报告、通报。

3)初报要求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市局接到五城区的报告后,要进行核实并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获悉发生较大级突发事件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应当确认报送时间和接收人。

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但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当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可能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⑤局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如发生涉及恐怖袭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局反恐办负责同时向市反恐办报告。

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周边地市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联系方式附后(附件2)。

4)续报

局应急办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组织起草续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或处置动态情况;已采取措施及实时污染防控的效果;环境影响及监测情况;信息发布及社情、舆情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及下步处置措施等。

5)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地市的,应及时通报相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关市政府通报的建议。

4 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原则上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当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或事件跨县区或市直单位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办派遣相关人员赴现场指导协调,并根据事发地政府或有关单位的请求,协调相应队伍、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援。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提请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III应急响应。

2)局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会商研究,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各科室、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立即上岗,在1小时内完成人员、车辆、仪器装备等应急力量的准备工作。

3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应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相应职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科室、单位相关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按照指令到岗,其他日常工作服从应急工作调配。

5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及市政府应急现场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省启动相关预案前,在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国家、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工作组,落实好相关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 应急处置

5.1 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局环境应急、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等相关人员要赶赴现场指导协调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带领各工作组及有关专家等赶赴现场。各工作组在赶赴现场途中,应通过多种手段、途径了解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积极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等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2 指挥协调

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紧急处置、污染源调查等现场处置工作。

上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在上级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5.3 应急监测

组织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频次、监测因子等,组织、协调开展应急监测,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并根据监测数据研判污染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等。视事件处置情况和事发地生态环境监测能力,调集全市或申请省厅环境应急监测力量参与。

5.4 应急调查

组织、指导事发地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排查、锁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收集证人证言、文件资料、监测监控数据、污染现状等书证物证、视听证据,分析、判断突发环境事件成因及事件等级。

5.5 现场处置

在查清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污染范围及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作出预测判断的基础上,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协助事发地政府制定、论证或优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督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5.6 信息发布

协助政府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照事件级别,分别由省、省辖市级、县级政府统一发布,或事发地政府经有发布权限的上级政府授权后发布。

5.7 应急终止

5.7.1 终止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可以终止。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4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5.7.2 终止程序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经监测评价、专家论证,确认符合终止条件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 后续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局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6.2 损害评估

市局负责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指导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市局将积极做好配合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内容、完成时限、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6.3 事件调查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生态环境部进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市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局视情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调查内容、调查时限及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6.4 建立档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结束后,应急办负责收集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报告、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建立档案。根据需要由市局宣传教育科(中心)制作典型案例宣教片。

7 应急保障

财务审计负责应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各室应急人员现场办公、交通等保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焦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本单位应急人员现场办公、装备设备、交通通讯保障等。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本预案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8.1.2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分工,调配本单位应急力量,明确应急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人,细化相关具体内容,组织开展培训和设备、装备更新、维护等,确保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焦环保〔2012〕3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指挥机构主要职责及任务分工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系方式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doc

整治散乱污
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之文明播报系列短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