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本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为: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焦作市人民路999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15:00-18:00,(冬季)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2990600/2990625
电子邮箱:jzhbxx@126.com
邮政编码:454000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
以下要素。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布机构、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
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中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1.在焦作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sthjj.jiaozuo.gov.cn/。
2.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
3.通过官方微信(焦作生态环境)、微博(焦作生态环境)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除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申请内容由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职能科室处置。办公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1—2990600/2990625
传真号码:0391-2990603
通讯地址:焦作市人民路999号
邮政编码:454000
(二)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完整填写“依申请公开”表格,点击“提交”按钮,通过网上报送。
2.通过信函、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本指南附件1链接下载或到受理机构处领取《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提交时需在信函正面或传真首页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交纸质版《申请表》。申请人若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市生态环境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1.登记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2.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市生态环境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市生态环境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市生态环境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不予公开范围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
2、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生态环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7日